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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6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02 12:00:28

  您知道怎样鉴别真币和假币?谁有权收缴假币?收缴假币又要符合什么样的程序吗?明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将给这样一些问题以明确答案。从昨天起到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在京城各金融机构全面启动“反假币宣传周”活动,从而打响一场“反假币”战役。昨天,本报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有关专家,对即将实施的《办法》作全方位解读。

  在商场购物,交款时突然被收银员发现有一张百元假币,这时候收银员二话不说,就把假币给没收了。如果您在购物时碰到这样的一种情况,以前您可能不觉得什么,可从7月1日起,您会发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其实是违法的,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规定,只有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有权收缴假币,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商场、证券、保险、彩票经营等其他机构都是没有收缴假币的权力的,只有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别判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到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只有一名银行的员工收缴假币,而且这名工作人员只是格外的简单地把假币放到了办公桌上,或者在收缴时不在您的视线范围以内,也不给您出具任何的收缴凭证。那您就可以当即提出异议,或者直接找该商业银行的负责人询问原因。因为在《办法》中已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根据《办法》规定,银行里不是每个员工都可以收缴假币,所以您可完全要求工作人员先出示证件,然后再把假币交给他。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有关专业的人介绍,经过近一个月的培训,目前京城银行已经有近万名具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完全能保证各个网点对假币鉴别的需要。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假币的实际收缴过程中,常有持有人对柜台认定的假币要求再取回来重新辨认一下,极个别的持有人就借机撒腿就跑,不将假币交回收缴人员。而自从该《办法》实施后,如果有人再跟银行工作人员索要假币,这时银行工作人员将根据,不会再把假币交予该持有人。不过,这时候金融机构收缴人员将隔着柜台玻璃供持有人辨认,并耐心解释假币特征,以防假币重新流入社会。如果假币持有人对银行的收缴有异议,那下一步就是拿着《收缴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过去,收缴假币工作常因鉴定标准不明确,收缴程序不规范,会引发一些争执或纠纷,也损害了持币人的利益。有时候,假币在被银行收缴后,持有人会觉得“特冤”,“总觉得那张钱是真的,银行咋就给没收了呢?”以后针对反假货币中一些持有人提出疑问时,假币持有人可以直接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经过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让管理机构来为您“主持公道”。不过,要注意的是,要申请假币鉴定,也有时间限定,即假币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果重新鉴定为真币的,那么原来盖过“假币戳记”的货币将按损伤人民币处理,金融机构将换等面额的另外一张钱币给持有人。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检验判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检验判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收缴或鉴定假币的过程中,态度蛮横,并没有按照收缴假币的严格程序来进行,那么假币持有人将有权利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去“讨说法”,人行也将根据相关规定,为居民“撑腰”。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线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督管理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前,也有读者向本报反映,有读者从银行柜台或者ATM机里取出假钞的。除了提醒读者在取款时一定要用验钞机仔细检验以外,被发现的金融机构违规工作人员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作、贩卖假币和知假用假的,抓一个毙一个,立即执行,才能减少假币的出现。法律是关键!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假币被没收后,客户无理取闹的很多,严重扰乱银行经营秩序。银行为息事宁人,将假币退还客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不知道新办法有没有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处罚措施。

  为什么不能够同时标明申请鉴定否???少让持有人溜腿!!!(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持有人有权申请假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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