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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宿说法丨“撞脸”知名白酒 法院判了!

来源:米6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5-01 19:45:43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经洋河股份授权取得使用洋河股份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蓝瓷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并取得以自己名义代表洋河股份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2018年1月12日,洋河股份获得酒瓶(梦之蓝手工班)的外观设计专利。经苏酒集团调查发现,某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中销售的中国梦白酒的酒瓶与苏酒集团“梦之蓝手工班”白酒酒瓶构成近似,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某坛公司擅自使用与苏酒集团有一定影响的“梦之蓝手工班” 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决某坛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梦之蓝手工班”白酒酒瓶在美化商品和提升产品品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商业标识的意义;而酒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故“梦之蓝手工班”白酒酒瓶及酒瓶上的标贴,满足包装、装潢功能意义上的条件,结合洋河股份“梦之蓝”系列产品的知名度,该款白酒酒瓶具有独特的包装、装潢,已经成为消费者识别此款白酒的标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某坛公司生产的“中国梦”白酒,其酒瓶整体曲线造型、颜色、瓶盖造型、构成要素的布局与苏酒集团“梦之蓝手工班”酒瓶构成近似,不免使相关公众易误认某坛公司的“中国梦”酒与苏酒集团的“梦之蓝手工班”酒存在特定联系。而且某坛公司与“梦之蓝手工班”商品的生产者洋河股份属同一区域,都是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企业,其更应对知名白酒企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合理避让。故某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商贸公司虽提供进货单据,但未对其购进商品来源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销售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白酒,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白酒,对某坛公司赔偿数额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系依法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促进白酒市场良性竞争发展的典型案例。“梦之蓝手工班”系列白酒是洋河股份精心打造的高端品牌,其匠心独具的白酒酒瓶及酒瓶上的标贴设计经洋河股份运营宣传推广后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给予和其知名度、显著性相适应的较强保护。被诉产品的酒瓶整体曲线造型、颜色、瓶盖造型、构成要素的布局与 “梦之蓝手工班”酒瓶构成近似,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某坛公司的“中国梦”白酒与苏酒集团的“梦之蓝手工班”白酒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亦提醒其他酒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合理避让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提醒其他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对货物来源尽到合理审理义务,确保货品来源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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